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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志乔诉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乔,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73-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乔,男,1969年6月12日出��,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李铁平。申请执行人吴志乔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4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9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264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648元,支付后续医疗费1215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50元、伙食补助费525元、交通费5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7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1129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