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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丙亮与代志林等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丙亮,孙大财,代志林,赵金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丙亮,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友,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大财,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志林,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剑,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丙亮因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本院退还刘丙亮。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