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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彦彩与崔青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彩,崔青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43-2号原告:郭彦彩。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青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彩诉被告崔青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彦彩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以被告崔青申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并当庭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彦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彩撤回对被告崔青申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郭彦彩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