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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5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信岳轻纺门市部与戚守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信岳轻纺门市部,戚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345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信岳轻纺门市部,住所地:诸暨市。经营者姓名:赵信岳,系诸暨市大唐信岳轻纺门市部户主。委托代理人:石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戚守文。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信岳轻纺门市部与被执行人戚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尚应履行高弹丝款人民币15500元、相应逾期利息、诉讼费1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戚守文因犯骗取贷款罪由本院于2015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被执行人戚守文目前在监狱服刑,名下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5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