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执字第01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瞿仕于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瞿仕于,蔡妮,张勇,徐明会,重庆宣鹏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勇者张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武皇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尹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14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法定代表人刘树云,行长。被执行人瞿仕于,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蔡妮,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徐明会,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宣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双桂镇双桂村11组,组织机构代码58426732-2。法定代表人瞿仕于,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海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号世纪花园1幢32-1,组织机构代码68394205-5。法定代表人安静,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勇者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城市领地A栋4-6,组织机构代码67339577-2。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武皇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怡然苑25-6-1,组织机构代码68621338-4。法定代表人何增梅,经理。被执行人尹淑容,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瞿仕于、蔡妮、张勇、徐明会、重庆宣鹏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勇者张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武皇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尹淑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兑现金额为借款本金89478.61元,借款本金706167.82元、截至2015年7月30日的罚息66436.37元、案件受理费13370元、律师费9000元、执行费等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法民执字第014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建 中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代理审判员李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