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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戴卫国与王志宇、石利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卫国,王志宇,石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80-2号原告:戴卫国。被告:王志宇。被告:石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卫国诉被告王志宇、石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80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王志宇、石利芬银行存款人民币331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戴卫国提供的下列担保财产:戴卫国��卢永红夫妻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丁家巷4号湖北螺丝钉厂集资楼五楼5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41632),担保人代卫兵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丁家巷4号四楼40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18247),担保人卢寿林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贤乐巷10-1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200040822)。现担保人代卫兵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撤回对原告戴卫国提供担保,原告戴卫国另行提供朱高锋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广济大道东58号安康小区A栋,A幢2单元4层40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29585)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卫国另行提供担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人朱高锋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广济大道东58号安康小区A栋,A幢2单元4层4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二、解除对担保人代卫兵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丁家巷4号西幢四单元04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