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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季男、董鹏、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季,董鹏,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飞龙,系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耀平,系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季男,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董鹏,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XX,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季男、董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大地恒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竹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