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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任立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任立谦,张玲翠,窦高峰,高芳,顾春华,张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被执行人任立谦。被执行人张玲翠。被执行人窦高峰。被执行人高芳。被执行人顾春华。被执行人张立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任立谦、张玲翠、窦高峰、高芳、顾春华、张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6121元,已执行5600元,剩余10052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立谦、张玲翠、窦高峰、高芳、顾春华、张立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立谦、张玲翠、窦高峰、高芳、顾春华、张立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9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任立谦、张玲翠、窦高峰、高芳、顾春华、张立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