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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李瑞金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李瑞金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责人梁建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金,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瑞金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前由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额尔敦仓审判员 师 国 亮审判员 陈 婷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