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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全胜与魏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胜,魏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07号原告赵全胜,男,1949年5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龚庄村。被告魏云华,男,1950年6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龚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胜与被告魏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魏云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勘验申请,同时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须以勘验结论为依据,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