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申学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学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申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学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新三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茂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