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其宽与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其宽,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陶其宽,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树,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勇,居民。原告陶其宽与被告沈勇民间借贷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其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其宽诉称:2015年1月6日,被告沈勇因经营需要分立据向原告30000元并约定了月利息为1.5%,同日,被告沈勇又另外向原告借款现金119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沈勇予以搪塞不予归还,使得原告利益受损,原告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沈勇偿还借款31190元(其中的3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沈勇向原告陶其宽出具借条二份,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陶其宽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今借人):沈勇:(月利息按1.5%计算)2015年1月6日”、“借条:今借到陶五爷现金壹仟壹佰玖拾元正今借人:沈勇2015年1月6日”。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勇分两次合计向原告陶其宽借款31190元,有二张借条为证,被告沈勇应当予以清偿。原告陶其宽对其中30000元主张从2015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因原、被告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并在借据上予以载明,且该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沈勇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其宽借款3119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曹聪书 记 员 陆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