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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亮与孙绪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539号原告张亮,男,汉族,农民。被告孙绪久,男,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孙绪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亮负担。审 判 长  孙树栋审 判 员  黄萌萌人民陪审员  朱玉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园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