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方旺与黄方旺、杨喜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方旺,杨喜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钢松,委托代理人:项志刚。被告:黄方旺。被告:杨喜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方旺、杨喜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被告已归还代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