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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加加与杨靠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加加,杨靠山,赵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417号申请人孙加加,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靠山,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玉香,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