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杜广银与阳谷县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广银,阳谷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广银,男,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农业局。住所地:阳谷县城谷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中立,男,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潘福汉,男,阳谷县农业局干部。上诉人杜广银因被上诉人阳谷县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广银以被上诉人阳谷县农业局向其承诺并已经开始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广银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广银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广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允霞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世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