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州罗源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魏清呈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福州罗源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蔡志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欣、陈灵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清呈,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罗源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清呈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罗源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