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蒋荣业与尤菊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业,尤菊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蒋荣业,住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迂里南22号。委托代理人杨广先、张吉,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菊芳,住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迂里南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业诉被告尤菊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荣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蒋荣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