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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度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蒋荣业与尤菊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业,尤菊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蒋荣业,住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迂里南22号。委托代理人杨广先、张吉,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菊芳,住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迂里南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业诉被告尤菊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荣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蒋荣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