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德卿与XX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卿,XX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王德卿被告XX志,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卿与被告XX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起诉地址寻找被告,在该址并未找到被告,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现在确切地址。为此本院多次通知原告,要求其尽快提供被告明确住地,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且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到庭进行询问,原告也以工作忙为由多次推诿。2015年9月14日本院又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王德卿于2015年9月15日到庭进行询问,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为查明被告住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送达,作为原告应当按时到庭接受询问,但本案原告经通知拒不到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原告放弃权利主张,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宏杰审判员 赵生林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