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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道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永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