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道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永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