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五爱市场服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五爱市场服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882号原告:沈阳五爱市场服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77号。法定代表人:周长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鸿坚。委托代理人:刘悦。被告:陈英。原告沈阳五爱市场服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绿化养护一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沈阳五爱市场服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