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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建喜与李建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喜,李建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李建喜,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录,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永红,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喜与被告李建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