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花与被告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花,路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杨金花。被告: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花与被告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花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因原告杨金花减少诉讼请求,减少后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因原告杨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杨金花负担。剩余受理费2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纪洪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 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