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新珍与庄发根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珍,庄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59号申请执行人高新珍,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庄发根,男,1948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新珍与庄发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高新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1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5155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高新珍,申请执行人高新珍自愿对利息表示放弃,执行费667元庄发根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