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少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璇诉被告姜蕾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某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某之父。被告:姜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