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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焦志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719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志强,群众,无业。2004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4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志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焦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1、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焦志强窜至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冶河西路轮胎、钢圈销售中心,在该中心的地下室房间内,盗窃被害人杜某价值120元的黑色酷派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现该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杜某,被盗赃款已挥霍。2、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焦志强窜至石家庄市井陉县嘉峰加油站职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现金2000元,后被害人李某甲找到焦志强要回了被盗的2000元现金。3、2015年1月25日中午,被告人焦志强窜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爱华商店”内,盗窃被害人高某现金100余元。现被盗赃款已挥霍。4、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焦志强窜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冯家沟村“丽源综合商店”内,盗窃被害人冯某乙现金100余元。现被盗赃款已挥霍。5、2015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焦志强窜至石家庄市井陉县北正村道口永佳宾馆303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宋某价值1700元的黑色小米3代手机一部及被害人李某乙现金974元。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宋某、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乙。另认定,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焦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焦志强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其在井陉县轮胎、钢圈销售中心盗窃黑色酷派手机一部和200元现金;(2014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其在井陉县嘉峰加油站的员工宿舍内,盗窃2000元现金,后被发现就把2000元还给了该员工;(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在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的“爱华商店”内,盗窃100多元现金;④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井陉矿区冯家沟的一个小卖部盗窃100多元现金;⑤2015年2月20多号的一天凌晨,其在井陉矿区永佳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内盗窃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和900多元现金。2、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其正在井陉县轮胎、钢圈销售中心上班,去地下室拿身份证时,发现其包里的黑色酷派牌手机一部和300元现金不见了。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其下班回员工宿舍换衣服时,发现其上衣口袋内的2000元丢了,遂其通过监控找到焦志强要回了被盗的2000元钱。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5日,在其经营的位于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爱华商店”内,被偷了600余元现金。5、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在其经营的位于井陉矿区冯家沟村“丽源综合商店”内,被偷了500余元现金。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5日下午13时许,其与宋某在井陉矿区中纬路的五旦商店玩牌,一直玩到26日凌晨2点多,其数了一下身上还剩3175元,后其与宋某就住在了永佳宾馆,早上才发现,其身上的3175元被偷了,宋某还丢了一部黑色小米3代手机。7、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凌晨,其与朋友李某乙在永佳宾馆303房间住宿。早上7时许,其发现自己的黑色小米3代手机不见了,李某乙也丢了一些现金。8、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日,其准备从焦志强处买一部二手手机,见面之后,其打开手机看了看,像是其朋友宋某的手机,后其给李某乙打电话过来看看,李某乙看后称手机就是宋某的。后李某乙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就把焦志强抓住了。9、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该局民警对焦志强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从焦志强身上搜查出现金974元,从焦志强住所搜查出黑色酷派牌手机(型号为:8150D)一部及黑色小米手机的SIM卡(号码为181××××2999)一张,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10、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已将(黑色酷派手机(型号为:8150D)一部发还至杜某;(黑色小米(电子串号:865009028208283)一部及SIM卡(号码为181××××2999)一张发还至宋某;(974元现金发还至李某乙。11、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矿价刑结字(2015)第00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酷派(8150D)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20元;(小米牌3代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700元,合计鉴定价值人民币1820元。12、被告人焦志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被盗手机照片。13、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日,被告人焦志强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刑事拘留。1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焦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5、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侦支队第三大队(2014)释字第062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焦志强于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16、被告人焦志强的户籍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焦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志强第二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志强第一、三、四、五起盗窃现金数额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志强对盗窃现金数额的供述与被害人被盗现金数额的陈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故对被告人焦志强关于盗窃数额现金的辩称予以采纳。被告人焦志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焦志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原审被告人焦志强上诉主要提出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志强五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经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焦志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对其关于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