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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对王XX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1349号罪犯王XX,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龙江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XX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王XX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XX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关毅民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