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刑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敏、张鹭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敏,张鹭,方丽,宋博文,徐冬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闽刑终字第45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敏,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宁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金添,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鹭,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丽,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博文,男,1991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冬霞,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敏、张鹭、宋博文、徐冬霞、方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张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方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宋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徐冬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张鹭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从张慧处扣押的思铂睿牌小轿车1部予以拍卖,所得价款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冻结的被告人张敏建设银行账户62×××18存款165744元及利息,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八、从被告人张敏、范晔暂住的房间内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4600元、从被告人张鹭暂住的房间内扣押的现金人民币810元、从被告人宋博文、徐冬霞暂住的房间内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400元、从被告人方丽租住处扣押的人民币4000元,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九、从被告人张敏、范晔暂住房间内扣押的手机、录音笔、笔记本、U盘、移动储值卡、移动充值卡、电脑内存条、建行E路通等,从被告人张鹭暂住房间内扣押的手机、移动电话卡、联通电话卡、U盘、笔记本电脑等物,从被告人宋博文、徐冬霞暂住房间内扣押的手机、U盘、笔记本,笔记本电脑等物,从被告人方丽租住处扣押的手机、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等物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其他暂扣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十、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张敏、张鹭、方丽、宋博文不服,张敏及其辩护人、张鹭、宋博文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量刑偏重;方丽以主观上不明知,没有共谋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安德代理审判员 王孔纪代理审判员 魏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