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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王义丰与王义丰、陶爱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王义丰,陶爱娥,林地福,黄连钗,方先丰,陈水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诉讼代表人:程敏。委托代理人:林延安。被告:王义丰。被告:陶爱娥。被告:林地福。被告:黄连钗。被告:方先丰。被告:陈水钗。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告王义丰、陶爱娥、林地福、黄连钗、方先丰、陈水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