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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闫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闫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4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孔晓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闫文德。被执行杨小伟,男,29岁,汉族,住淮阳县黄集乡闫楼村85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诉被告闫文德、杨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曹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