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与欧阳玉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版石镇版石圩。法定代表人:胡学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玉峰。申请执行人安远县鹏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玉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版)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款5963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玉峰在安远县龙布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42的账户内有存款341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玉峰在安远县龙布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42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成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