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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前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军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军,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范军,男,住前郭县。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民,系董事长。原告范军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范军诉称:我是额如乡居民,2003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在双榆树村假设线路,未经我同意,擅自将线路从我家房顶通过,我多次找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协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移动线路,2012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维修线路时将我家房顶防水布弄坏,致使屋顶漏水,我更换屋顶花费5000元,因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拖延移动线路导致我无法享受国家泥草房改造政策,没有得到国家政策性补助2000元,为此我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立即拆除假设在我家屋顶上的线路;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立即赔偿我损失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范军起诉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经查证后范军住所地不属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管辖范围,故范军起诉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主体不符,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