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春永与崔春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永,崔春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朱春永。被告崔春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永与被告崔春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春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春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永撤回对被告崔春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朱春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