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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春永与崔春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永,崔春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朱春永。被告崔春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永与被告崔春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春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春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永撤回对被告崔春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朱春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