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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妙群与陈戈、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妙群,陈戈,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25号原告:陈妙群。被告:陈戈。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戈。原告陈妙群与被告陈戈、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妙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戈、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妙群起诉称,被告陈戈经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于2013年12月18日向原告陈妙群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此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10日,约定借款日利率为千分之一,逾期归还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发生诉讼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与主债务一致,保证期限为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原告依约定交付了200万元借款,后借款人仅仅支付了二次利息合计8000元,至今尚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大部分利息未有支付。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陈戈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18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算至起诉之日止为77.6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元,合计欠息76.8万元);2、判令被告浙江天开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戈、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原告陈妙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陈戈、叶旭英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1)被告陈戈于2013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10日,借款日利率为千分之一。(2)由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3)原告依约交付20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备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有效要件,内容能够佐证原告的诉请,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2月18日,被告陈戈向原告陈妙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陈戈向陈妙群借款2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10日,约定借款日利率为千分之一,逾期归还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发生诉讼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条的担保人落款处加盖公章。当日,原告转账交付被告陈戈借款200万元。此后,被告陈戈仅支付利息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戈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合法有效。被告陈戈尚欠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陈戈归还借款20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戈归还原告陈妙群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尚应扣除已付利息8000元)。二、由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2元,由被告陈戈负担,由被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