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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赵小佩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小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新怀。委托代理人王姣珍。委托代理人刘益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佩。委托代理人赵振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星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小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星辰公司与赵小佩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上诉人星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赵小佩于2013年12月30日以星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等为由向星辰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星辰公司辩称赵小佩的独生子女证明不合法,因而不承认其享有独生子女假,星辰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星辰公司辩称赵小佩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星辰公司主张按赵小佩的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星辰公司支付赵小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400元(6700元/月×2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星辰公司主张无须向赵小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400元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赵小佩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列》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故星辰公司应按照赵小佩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星辰公司主张按照赵小佩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星辰公司应向赵小佩补足上述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9075.4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问题,赵小佩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原审判决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赵小佩的胜诉比例判决星辰公司支付赵小佩律师费4296.8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星辰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星辰帷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