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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吴某,无职业。被告苏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