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吴某,无职业。被告苏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