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王飞与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王飞,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花园法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1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徐王飞。委托代理人:徐樟根。委托代理人:吴媛媛。被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王飞诉被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王飞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王飞撤回对被告浙江广汇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0元,减半收取9320元,由原告徐王飞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