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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健与夏清龙、高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9-1号原告:刘健,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肖兆红,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安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清龙,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高建国,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申永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诉被告夏清龙、高建国、安徽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夏清龙、高建国、安徽省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80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吴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火车站广场东侧房屋。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清龙、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健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2227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2391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被告夏清龙、高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健律师代理费7.5万元;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判决业已生效,2015年9月15日,刘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财��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刘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火车站广场东侧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张长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