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应与重庆吉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重庆吉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91号原告周应,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吉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23-2-18-4号,组织机构代码305282416。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与被告重庆吉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应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应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