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商辖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青岛子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前程环球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徐大超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前程环球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徐大超,青岛子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前程环球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晖,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大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子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玖,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前程环球海空通运有限公司、徐大超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辖初字第1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始发地为青岛前湾港。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