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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