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