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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付艳红诉李勇等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762号原告付艳红,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侯家庄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苗淑芹,潞城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勇,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山水生活区**号楼***室。被告李巧弟,女,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康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王旭霞,女,1982年3月13日,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山水生活区**号楼***室,系被告李巧弟女儿,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与城西路交叉口第一座7层。法定代表人郝海君。委托代理人樊瑞,公司员工,特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红诉被告李勇、李巧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付艳红承担77元,由被告李勇承担1000元。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