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凤梅与王宝格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963号申请执行人:曹凤梅,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宝格,男,1941年10月16日出,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凤梅与被执行人王宝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红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秀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