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忠鼎等与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鼎,彭元祥,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忠鼎,男。申请执行人彭元祥,男。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石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冯家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8320元[其中判决书中的征地补偿费17900元,案件受理费248元,申请执行费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晴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