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兴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子,曹明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子。被执行人曹明咏。本院立案受理的杨兴子申请执行曹明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05)团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明咏在银行的存款13000元(含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划拨至团风县人民法院。(收款人:团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县支行;账号:63510104000383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赵德明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