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贵臣与张志强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何贵臣。被告:张志强。被告:刘昀。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志强、刘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何贵臣自愿用刘朝霞所有的鲁NEN6**小型轿车一辆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志强、刘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