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梅县至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黄梅县至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至信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吉祥花园。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乾,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追加被告、第三人、代为达成、签订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童亚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县至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童亚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县至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亚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梅县至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县至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童亚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梅县至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梅学超审判员吴鑫审判员李龙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