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乡。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晓文审 判 员 梁玉其人民陪审员 季润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