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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娟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榕民终字第3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娟,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翁凡、方国建,系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娟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6月9日,原告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燕寺底果场及土地承包之事,会议一致通过以下方案:承包期限三十年,租金为人民币十三万元,一次性付清,以公开形式向外承包。如有超过十三万元有意者择高承包。2007年6月18日,原告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参标人员会议,最终由被告陈娟中标,标价为130500元。2007年6月19日,原告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娟签订《山地承包协议书》,将坐落于该村的燕寺底水库附近荒地(原果林场)发包给被告陈娟,约定期限30年,付款方式为在本合同签定后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30年承包金共计人民币130500元,《山地承包协议书》上有林某某与被告陈娟的签名,并加盖有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007年7月11日,被告陈娟向原告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缴纳清全部承包款。另查明:2007年3月29日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村小组长会议,会议同意林后生辞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并推选林某某同志代理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2007年4月起,林某某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临时负责该村村民委员会工作,2007年9月依法正式被选为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林地招投标程序合法,被告陈娟中标后,林某某作为当时的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的代理村主任,临时负责该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代表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娟签订的《山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陈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款,该协议至今已实际履行八年。原告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主张林某某以原告名义与被告陈娟签订的《山地承包协议书》无效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村民委员会诉称:根据原告一方在原审时提供的相关证据,2007年8月6日林某某仅仅是后坂村村主任的候选人,在签订《山地承包协议书》时其尚未经法定程序正式补选为村主任,因此在签订该协议书无权代表后坂村进行民事活动,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应是无效的;被上诉人陈娟并非本村村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应由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而且还要对被上诉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而本案即未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没有报乡(镇)政府批准,程序违法;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投标当时,另二个投标人游某某、何某某并没有到场也没有交纳投票押金,关于投标结果的记录应为虚假记录,被上诉人违法占地后砍伐30多年树龄的龙眼树800余棵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陈娟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与被上诉人签订《山地承包协议书》的是后坂村委会,不是林某某个人;当时签协议时林某某是代理村主任职务,临时负责后坂村的工作,因此在《山地承包协议书》上签字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在该协议签订之前,2007年6月9日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具体承包招标方案,同年6月18日村两委召开投标会确定了被上诉人中标,第二天签订该协议时是村委会盖公章确认的,此后上诉人将承包款交给村委会,开据了收款票据,以上说明上诉人主张这些是林某某的个人行为是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在2007年6月18日由村两委主持的投标会上,共有游某某、何某某、被上诉人三人参与投标,被上诉人以130500元中标,中标情况进行了公告,被上诉人承包山地后依法经营,至于部份建筑物违法搭建事宜,实际上是手续正在办理中,属于行政部门处理事宜,与本案无关,上诉人声称有800多棵龙眼树被砍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等等,因此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主张原判对双方之间签订《山地承包协议书》的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其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遗漏了其他参加投标人员的具体情况;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2007年6月19日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陈娟签订了《山地承包协议书》后,被上诉人陈娟已支付了承包款并实际履行八年,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后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