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祥坤与刘新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坤,刘新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郭祥坤,农民。被告:刘新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坤与被告刘新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祥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运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秀敏 来自